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子女购买)

一、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省、市及其他法规。

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子女购买)

第二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本市行政区域按照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存款登记,并到受托银行办理存款登记。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手续。

第四条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本条例施行前,单位和职工违反有关规定,未缴纳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缴。

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4月2日期间缴纳住房公积金,按照原《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1999年4月3日以后加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补充费用应当自本条例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第六条一次性足额还款有困难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批准后,可以一次性还款。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制作。还款金额应在一年内补足:

(一)制定还款计划,分期全额还款。

(二)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为零)并一次性补缴。

(三)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时分期补缴。

第七条降低存款比例和补充缴费方案的申请,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6个月内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批准。自本条例发布之日起。内部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没有上级机关或者上级单位的,直接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对缴费基数低于或者等于本市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部分可以不缴纳,且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九条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征收工作。要加强与工商、税务、民政、劳动保障、机构编制、社区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信息。设立、分立、重组、解散。

第十条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数据合理开发利用,根据《网络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和安全监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数据,包括个人信息数据和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营、维护等涉及的重要数据。

汽车数据处理,包括汽车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等。

汽车数据处理者是指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包括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及软件供应商、经销商、维修机构、出行服务公司等。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车主、驾驶人、乘客、车外人员等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信息。

个人敏感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被非法使用,可能对车主、驾驶员、乘客、车外人员等造成歧视,或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车辆行踪、音频、视频等。图像和生物特征等信息。

重要数据是指一旦被篡改、毁坏、泄露或者被非法获取、使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包括:

(一)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单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地理信息、人员流向、车流流等数据;

(二)车流量、物流等反映经济运行情况的数据;

(三)汽车充电网络运营数据;

(4)车外视频图像数据,包括人脸信息、车牌信息等;

(五)涉及个人信息主体十万以上的个人信息;

(六)国家网信部门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等部门认定的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四条汽车数据处理者对汽车数据的处理应当合法、正当、具体、清晰,并与汽车的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营和维护直接相关。

第五条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加强汽车数据保护,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义务。

第六条国家鼓励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汽车数据,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坚持:

(一)车内处理、非必要情况不提供车外的原则;

(2)默认不采集的原则,除非驱动程序独立设置。

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 (五)改善城市环境,增加城市绿地,注重城市景观; (六)从旧城实际出发,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 (七)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民族地方特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建筑; (八)符合城市防火、防洪、防震、防空、防止危岩滑坡等要求,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 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 第九条 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区域,严格控制新建占地多、能耗高、运量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原有的要合理调整。

八、吉林省土地征收管理条例?

 (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 2002年8月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5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租赁期内,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依法登记备案。未依法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依法收回、自动放弃、无人继承和其他原因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的,应当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并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保护和管理。

九、公路治安执法管理规定?

公路治安执法管理:(一)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二)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十、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

海口市有关城市容貌管理的规定非常严格。原因是,城市是一个地方的门面,城市的面貌直接影响到该地区的形象和发展,因此海口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城市容貌管理规定,来保障该地区的城市形象和环境。具体规定包括:垃圾分类处理、违建治理、道路及街景管理、广告牌规范、宣传标语管理、环境卫生等等。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延伸内容:每个城市都应该有一套完善的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并且需要严格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城市的整体形象,改善市民的生活质量,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促进城市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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