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养路费如何征收?
如今,汽车不需要缴纳养路费。原来养路费是按车辆吨位计算的,基本缴费周期是按月。具体标准为每吨300元左右。公路养护费(全称公路养护费)是国家规定的车辆拥有单位和个人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的用于公路养护、改善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征收公路养路费、水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路客货附加费六类。取消货运附加费。对于此项收费,养路费将由“燃油附加费”代替。因此,不再缴纳养路费。
二、养路费要重新征收吗?
目前不可能。 2009年停止征收养路费后,养路费的产生被添加到石油价格中。这对于一些经常高速行驶的汽车来说是不公平的。由于养路费用于县乡公路、国道、省道,不包括高速公路,因此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相当于双倍通行费。
三、新能源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
新能源汽车无需缴纳养路费。
目前,为了推广新能源,我国对新能源汽车实行了补贴政策,但没有像燃油汽车那样征收燃油附加费,所以目前燃油汽车在这方面相对处于劣势。 2009年之前,国家规定机动车拥有单位和个人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公路养护、改善的业务费,简称“公路养护费”。 2009年1月1日起开征燃油附加,公路养路费、水路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路客货运附加费正式取消。将现有养路费改为燃油税,实行捆绑收费。体现了“多用多付,少用少付”的公平原则。
四、社保征收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保障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私营企业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可以规定: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相关城镇个体工商户雇用职工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和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规定。
第二章征集管理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营业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企业登记时,必须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资料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暂定应缴数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经营情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暂定应缴金额;没有上月缴费金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经营情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暂定应缴金额。缴费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并按核定金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缴费。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该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及登记信息。付款单位。
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征地补偿标准的10%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